(2015)永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河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范红国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河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胜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泽清,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晓娟,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范红国,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范红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之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退回原告河津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元。审 判 长 杨 帅代理审判员 杜蓓勤代理审判员 姚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