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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陈尚武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尚武,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693号原告陈尚武,男,196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倪道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尚武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尚武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相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尚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孟高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亚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