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三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江龙与何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江龙,何金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三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马江龙,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被告何金龙,男,1984年4月出生。原告马江龙诉被告何金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均找不到被告何金龙。后本院限马江龙七日内重新书面提供被告何金龙的详细住址和工作场所等情况,或交纳公告费。现原告马江龙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何金龙的详细送达住址,又未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江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退回原告马江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艳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