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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3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荣昌县分公司与蔡德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荣昌县分公司,蔡德山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316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荣昌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顺城街87号。负责人:代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林,石伟,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蔡德山,男,汉族,1985年4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荣昌县分公司诉被告蔡德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荣昌县分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荣昌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荣昌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