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继平诉李余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3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5年7月7日出生,住涡阳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 勇人民陪审员 张 良人民陪审员 耿玉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