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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孔刘涛与华伟、高明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刘涛,华伟,高明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48号原告:孔刘涛。被告:华伟。被告;高明江。原告孔刘涛诉被告华伟、高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孔刘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刘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孔刘涛负担。审判员 吴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