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岭市华林流水线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华林流水线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128号原告:温岭市华林流水线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相华。委托代理人:江君华,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晶晶,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华林流水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日金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华林流水线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温岭市华林流水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