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750号原告董某某,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海龙,涞水县海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涞水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海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