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朱政与刘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政,刘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359号原告朱政。被告刘泽。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政与被告刘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政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政负担。审判员 姜长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