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57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马利华与重庆全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民营经济协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华,重庆全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合川区民营经济协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777-1号原告马利华,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全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书院巷80号。法定代表人李现全。被告重庆合川区民营经济协会,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书院巷80号。法定代表人李现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利华与被告重庆全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富投资”)、被告重庆合川区民营经济协会(以下简称“民营经济协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利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马利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利华负担。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有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