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牛鹏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牛鹏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高春叶,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娟,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鹏超,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安阳县。委托代理人朱淑博,女,住址同上,系牛鹏超妻子。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鹏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为41元,由上诉人安阳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