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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行终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海同沃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广德县新杭镇人民政府行��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同沃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广德县新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宣中行终字第00032-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同沃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伟,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德县新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张勇国,镇长。委托代理人:叶基红,副镇长。委托代理人:许翔,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同沃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德县新杭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要求协调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叶丽芸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满先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旭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