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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洪勉龙与欧阳惠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洪勉龙,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715。被告欧阳惠贞,女,澳门特别行政居民,现下落不明。澳门居民身份证号码:×××7(4)。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勉龙诉被告欧阳惠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17元由原告负担。已经收取的受理费3234元,退还一半即1617给原告。审 判 员  谢伟东人民陪审员  田家刚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育君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