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洪勉龙与欧阳惠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洪勉龙,男,汉族,1977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715。被告欧阳惠贞,女,澳门特别行政居民,现下落不明。澳门居民身份证号码:×××7(4)。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勉龙诉被告欧阳惠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17元由原告负担。已经收取的受理费3234元,退还一半即1617给原告。审 判 员 谢伟东人民陪审员 田家刚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育君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