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知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嘉兴市秀洲区新城帝豪娱乐夜总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嘉兴市秀洲区新城帝豪娱乐夜总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知初字第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华超、倪娉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帝豪娱乐夜总会。经营者:寿荣兴。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新城帝豪娱乐夜总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5年8月10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江平代理审判员 徐辰丽人民陪审员 蔡祖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月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