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执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马万仓、牛会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30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万仓,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牛会娟,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3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马万仓、牛会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万仓、牛会娟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马万仓、牛会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万仓、牛会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二万三千三百五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