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北滩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永刚与王爱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北滩民初字第8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1989年5月8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珍,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92年11月14日出生,农民。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相处于2013年6月14日在靖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没有生育孩子。婚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与我同居,而且在日常的交谈中告诉我其经常与多名男性发生关系。2013年7月31日,被告没有向我作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悄悄的离家出走。我四处寻找被告但是没有结果。我是一名本本分分的农民,为了与被告结婚,四处举债向被告及被告家人给付了定亲费用6000元,彩礼82800元。被告离家出走后,我为了寻找被告又花费了20000元。我本想婚后与被告共同辛勤劳作,一起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但是,被告这种极不负责任的做法致使我及家人债台高筑、生活陷入了非常贫困的境地。被告婚后仅仅在我家里呆了不到两个月时间,并且在这个期间根本没有与我长久生活的意愿,其嫁给我的本意就是收取巨额彩礼。我现在要求离婚,由被告向我返还彩礼82800元,定亲费用6000元,举办婚礼的费用3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原件二份;3、调查笔录一份。被告王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14日在靖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孩子。双方婚前了解较少,没有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3年7月31日,被告离家出走,双方至今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交的结婚证明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没有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结婚后较短时间被告王某某就离家出走,至今双方分居生活,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因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双方的离婚为条件,在本院未作出原、被告离婚的判决之前,双方的婚姻还在存续期间,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龙代理审判员 狄国军人民陪审员 魏邦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玉栋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