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微微诉徐守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薇薇,徐守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260号原告张薇薇,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蛟河市白石山镇头道沟村农民,蛟河市白石山镇头道沟村二社。被告徐守才,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蛟河市永青村农民,蛟河市永青村三道沟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薇薇与被告徐守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薇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薇薇于2015年8月11日到本院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费用。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张薇薇负担525.00元。审判长 闫有利审判员 刘建忠审判员 周玉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1页,共印8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