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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微微诉徐守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薇薇,徐守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260号原告张薇薇,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蛟河市白石山镇头道沟村农民,蛟河市白石山镇头道沟村二社。被告徐守才,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蛟河市永青村农民,蛟河市永青村三道沟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薇薇与被告徐守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薇薇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薇薇于2015年8月11日到本院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费用。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张薇薇负担525.00元。审判长  闫有利审判员  刘建忠审判员  周玉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1页,共印8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