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胡政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慧农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徐永辉,王伟玉,胡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莱阳慧农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作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永辉,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羊郡镇东朱皋村。被执行人:王伟玉,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穴坊镇蚬子湾村。被执行人:胡政,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万第镇胡留村。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莱阳执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现因扣划需要,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政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尉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