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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胡政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慧农养殖服务有限公司,徐永辉,王伟玉,胡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莱阳慧农养殖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作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永辉,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羊郡镇东朱皋村。被执行人:王伟玉,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穴坊镇蚬子湾村。被执行人:胡政,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万第镇胡留村。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莱阳执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现因扣划需要,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政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尉世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