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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陆晓峰与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3146号申请执行人:陆晓峰。被执行人: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法定代表人:项瑞。申请执行人陆晓峰与被执行人永康市永丰信达工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制作的(2014)金永民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314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