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安徽云峰线缆工程有��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云峰线缆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291号原告:安徽云峰线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张庭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怀柱,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刚,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云峰线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事故发生地在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系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