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木和与刘爱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482-1号申请执行人:杨木和,男,1961年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刘爱龙,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滁州市。杨木和与刘爱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琅执字第004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爱龙的银行存款18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爱龙银行存款1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