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静与杜军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杜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张静,男,汉族,1981年3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荆勋,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建军,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军,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薛建华,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诉被告杜军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静承担。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智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