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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2414号-2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刘锦钊,张宇筠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刘锦钊,张宇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414号-2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艾东,行长。被执行人刘锦钊,男,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张宇筠,女,汉族,1974年8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执行人刘锦钊、张宇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锦钊、张宇筠应向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27166.58元及利息、律师费用;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东平新城文华南路8号保利商务中心5座907房的房产经拍卖、变卖后的款项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80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用(2015)佛城法执字第2406号执行案在处置被执行人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平新城文化南路8号保利商务中心X座XX1、XX2、XX3、XX4、XX5、XX6、XX7、XX8房(共八套),此外本院向辖区内银行、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4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胜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