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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孙玉伟与杨玉、南皮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伟,杨玉,南皮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宁民初字第1107-2号原告孙玉伟。被告杨玉。被告南皮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娥,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模具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良,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西路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伟诉被告杨玉、南皮县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原告孙玉伟提供的担保人刘文庆所有的位于宁津镇大付村房权证鲁宁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清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