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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接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72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国鑫,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陆由坤,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吴接宏,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1日作出的(2013)松民二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29979.79元以及利息、逾期罚息23902.29元,总计53882.0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48元和执行费716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接宏在中国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接宏的存款55146.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素琪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