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2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国庆与沈永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庆,沈永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2798号原告陈国庆,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沈永委,女,汉族,生于1979年1月1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陈国庆诉被告沈永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张小林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永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日,被告沈永委因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小写¥100000.00元),2014年9月2日再次借人民币肆万元(小写¥40000.00元),同时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两张,合计借款140000元,且约定本金随时可取,同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现因原告需要使用该笔资金,遂向被告多次催收此款无果。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沈永委偿还原告陈国庆借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本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被告沈永委未作答辩。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被告沈永委向原告陈国庆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国庆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万元整),月息2分。每月到时付清,本金随时可取。沈永委”。该款由原告陈国庆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沈永委丈夫梅某转账100000元整。2014年9月2日,被告沈永委向原告陈国庆再次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国庆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万元整),月息2分。每月到时付清,本金随时可取。沈永委”。该款由原告陈国庆交付现金40000元给被告沈永委。借款后,被告沈永委仅向原告陈国庆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2日止,借款本金140000元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转账凭证、对账单、明细单、付息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沈永委向原告陈国庆出具的借条真实有效,原告陈国庆与被告沈永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沈永委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条上虽然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但标明本金随时可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被告沈永委应按期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陈国庆要求被告沈永委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规定,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的借款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借条约定的月息2分的利率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且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月利率为2%,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沈永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国庆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3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沈永委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