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东陈村村民委员会与于凤谋、徐登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东陈村村民委员会,于凤谋,徐登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587号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东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石立功,主任。被告:于凤谋。被告:徐登科。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东陈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于凤谋、徐登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东陈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于凤谋、徐登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东陈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东陈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董田军审 判 员 杨龙龙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