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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621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海立与汇通快递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立,汇通快递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621民初122号原告:张海立,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汇通快递公司,地址: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法定代表人姚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海立诉被告汇通快递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张海立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海立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海立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张海立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彩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