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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陈福成与江苏成日钢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成,江苏成日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574号原告陈福成,职工。委托代理人丁平、孙万华,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成日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沿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永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成与被告江苏成日钢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江苏成日钢铁有限公司在响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陈福成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将本案并入(2015)响民初字第01221号案件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福成负担。审判员  陈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