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跃辉与王超、华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跃辉,王超,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711-1号申请执行人马跃辉。被执行人王超。被执行人华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民初字第205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超、华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华艳的银行存款12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