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71号原告沈某,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曾某,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万少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