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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沈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71号原告沈某,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曾某,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万少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