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宣余强与马红兵、姚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宣余强,马红兵,姚洁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99号原告:宣余强,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马红兵,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姚洁,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受理原告宣余强诉被告马红兵、姚洁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宣余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红兵、姚洁银行账户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文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