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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莫林、芳小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林,芳小红,黎桂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144号申请人莫林,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芳小红,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黎桂廷,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公民,住慈利县,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莫林与被执行人芳小红、黎桂廷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慈民一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芳小红、黎桂廷应付申请人莫林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芳小红、黎桂廷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慈法执字第1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滕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