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6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与张志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张志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6880号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747-2。负责人兹文豪,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嵘,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志军,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组织机构代码75624841-X。负责人石合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诉被告张志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小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赖一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