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义军、李英杰、杨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义军,李英杰,杨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959号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西段北侧30号。组织机构代码:06166568-X。法定代表人:刘柏臣,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义军。被告:李英杰。被告:杨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义军、李英杰、杨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310.00元,减半收取655.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司利国审 判 员 孙小月人民陪审员 李安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