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427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某,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吴炳均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