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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427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某,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吴炳均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