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徐晓丹与代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丹,代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1505号原告:徐晓丹,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陈金,辽宁严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峰,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民族不详,司机,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E座10层。组织机构代码:67533953-9。负责人:周洪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瞻,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晓丹诉被告代峰、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晓丹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晓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徐晓丹承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