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民申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郑红军与被申请人沈彬、刘光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红军,沈彬,刘光杰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6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红军,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彬,女,汉族,1983年4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光杰,男,汉族,1978年5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再审申请人郑红军因与被申请人沈彬、刘光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民一终字第4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红军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郑红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郑红军在一审法院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已由一审法院已生效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郑红军就相同的诉请及事实理由再次起诉相同当事人,构成重复起诉,一、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故郑红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郑红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红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国庆审 判 员  王培强代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相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