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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安控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安控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宇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彤,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婷婷,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安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昌玮,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凡,公司法务经理。被告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建之,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控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湘晖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329650元,减半收取1664825元,由原告西藏华鸿财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隽代理审判员  朱湘归代理审判员  程似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昊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