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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2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占平与被告吴维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平,吴维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227号原告刘占平被告吴维孔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平与被告吴维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义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31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刘占平负担。审判员  雒明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