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颜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颜某,女,汉族,住惠来县。身份证号码:×××1820。被告:许某甲,男,汉族,惠来县人,住惠来县惠城镇华群蓬莱。身份证号码:×××6919。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起诉称,原告经朋友与被告认识一段时间后同居,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许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被告经常无故对原告实施暴力毒打。为了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以忍耐对待,直至2012年12月的一天夜晚,被告将原告打得头破血流,并不顾原告死活直接回房睡觉,原告为了活命才打电话回娘家向父母求救,父母才连夜带原告到医院进行治疗。鉴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双方已分居二年多,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共生儿子许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4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颜某与被告许某甲自愿离婚;二、婚生孩子许某乙由被告许某甲负责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许某甲自行负担。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无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许某乙享有探视权,探视的方式、时间及地点由原、被告自行协商;四、原告颜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无其他争议;六、诉讼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浩审 判 员 刘金伦人民陪审员 刘加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