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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铁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150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铁官,原仙桃市公安局副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2014年11月3日经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2014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江溥,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书洪,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铁官犯受贿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5年4月8日、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铁官及其辩护人周江溥、王书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叶铁官利用担任仙桃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为蔡文、后某甲等人谋取利益,六次非法收受现金共计7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2010年4月,被告人叶铁官接受李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被仙桃市公安局网上通缉的蔡文办理了取保候审,并将案件退赃金额从1000万减至500万。后蔡文等人交给李某200万现金,让李某打理帮忙的人,李某将该200万中的60万在仙桃市“流金岁月茶餐厅”包房内送给了叶。2010年10月,被告人叶铁官帮助后某甲领回其被仙桃市公安局扣押的车辆后,为感谢叶的帮忙,后某甲通过胡某甲在仙桃市天福酒店送给叶3万元。2011年5月,被告人叶铁官帮助操绪才(另案处理)购买的新车上了鄂M×××××汽车牌照后,为感谢叶的帮忙,操绪才在仙桃市花源酒店内送给叶2万元。2011年10月,操绪才得知被告人叶铁官私人购买了一辆上海大众途观牌汽车后,为感谢叶的平常关照以及同叶搞好关系便于今后得到关照,在叶家楼下送给叶5万元现金。2011年12月,被告人叶铁官帮助杨某乙领回其被仙桃市公安局扣押的37.5万元退赃款后,为感谢叶的帮助,杨某乙通过程某在仙桃市天诚酒店附近的“火凤凰KTV”包房内,送给叶2万元。2012年1月,肖某在经营仙桃市泰乐科技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为求得被告人叶铁官在该公司与仙桃市公安局签订110联网报警系统服务合同上给予关照,在仙桃市“上岛咖啡”包房内送给叶3万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叶铁官犯受贿罪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铁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叶铁官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铁官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叶铁官收受李某60万元、操绪才7万元、程某2万元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叶铁官的行为构成自首,可减轻处罚,其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叶铁官利用担任仙桃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为蔡文、后某甲等人谋取利益,六次非法收受现金共计7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2010年4月,被告人叶铁官接受李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被仙桃市公安局网上通缉的蔡文办理了取保候审,并将案件退赃金额从1000万减至500万。后蔡文等人交给李某200万现金,让李某打点帮忙的人,李某将该200万中的60万在仙桃市“流金岁月茶餐厅”包房内送给了叶。2010年10月,被告人叶铁官帮助后某甲领回其被仙桃市公安局扣押的车辆后,为感谢叶的帮忙,后某甲通过胡某甲在仙桃市天福酒店送给叶3万元。2011年5月,被告人叶铁官帮助操绪才(另案处理)购买的奔驰越野车上了鄂M×××××汽车牌照后,为感谢叶的帮忙,操绪才在仙桃市花源酒店内送给叶2万元。2011年10月,操绪才得知被告人叶铁官私人购买了一辆上海大众途观牌汽车后,为感谢叶的平常关照以及同叶搞好关系便于今后得到关照,在叶家楼下送给叶5万元。2011年12月,被告人叶铁官帮助杨某乙领回其被仙桃市公安局扣押的37.5万元退赃款后,为感谢叶的帮助,杨某乙通过程某在仙桃市天诚酒店附近的“火凤凰KTV”包房内,送给叶2万元。2012年1月,肖某在经营仙桃市泰乐科技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为求得被告人叶铁官在该公司与仙桃市公安局签订110联网报警系统服务合同上给予关照,在仙桃市“上岛咖啡”包房内送给叶3万元。2014年6月11日,中共仙桃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对被告人叶铁官进行调查。2014年7月9日,办案人员与叶铁官取得联系后,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从其武汉家中来到办案地点,接受组织调查,主动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另查明:被告人叶铁官于2004年3月至2012年6月任仙桃市公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先后分管指挥中心、网监、国保、出入境、信访、信息化等工作。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操绪才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份,操绪才找叶铁官,要求给他新买的奔驰越野车办鄂M×××××的车牌,叶铁官跟交警支队的人说好后,给他办了。操绪才为感谢叶,送给叶铁官2万元。2011年下半年,操和叶铁官一起吃饭时,操见叶买了一辆新车,为了和他搞好关系,操拿了5万元现金在叶铁官家外面送给了叶。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12月,蔡文因涉嫌网络方面的犯罪被仙桃市公安局网上追逃,蔡文通过“小刘”、吴清发找到李某,想要李某利用其在仙桃的人脉,帮助蔡文撤销网上追逃,办理取保手续。李某找到分管该案件的公安局副局长叶铁官,要叶铁官帮蔡文办理取保手续和减少退赃金额,并承诺事后蔡文会予以重谢。在叶铁官帮助蔡文办理了取保手续并将退赃金额从1000万减至500万以后,“小刘”等人交给李某200万元现金,让李某打点叶铁官和其他帮了忙的人。李某告诉叶铁官说蔡文这边感谢他的钱已经放在自己手上了,叶称现在不方便拿这个钱,先放在李某的手里,以后再给他。2010年4月,叶铁官多次给李某打电话,追讨该笔好处费。同月12日,李某从建行取出60万元现金,在流金岁月茶餐厅送给了叶铁官,并将下余的140万元用于自己个人挥霍。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至2010年2月期间,高某参与办理赵文博等人网络侵权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分管副局长叶铁官决定,为涉案网逃人员蔡文办理了取保手续,并将退赃金额从1000万减至500万。4、证人别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8日,别某作为分管刑事案件审核的副主任,因证据不足,在蔡文的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上签署了“呈请对蔡文取保候审,继续办案”的意见。5、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28日,杨某甲作为仙桃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刑事案件审核科民警在蔡文的“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上签了“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呈请局领导审批解除对蔡文的取保候审”的意见。6、证人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后某甲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决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后某甲要取出被仙桃市公安局扣押的5辆汽车,被公安局拒绝。后某甲找其管教干部彭某帮忙,彭某称自己朋友胡某甲和公安局副局长叶铁官很熟,可以帮忙。后某甲提出给5万元感谢胡某甲,彭某表示同意。后某甲随后让其母亲交给彭某5万元。2011年5月,彭某告诉后某甲,公安局同意将车退给他,并给他办理出监手续后,带他到公安局办理了取车手续。7、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底,彭某为帮后某甲取出被公安局扣押的汽车,找胡某甲帮忙。胡某甲多次给叶铁官打电话,要叶铁官帮忙,在叶铁官同意帮忙后,后某甲的车子被公安局退回。事后,彭某交给胡某甲3万元钱,要胡某甲送给叶铁官。胡某甲将3万元在天福酒店其办公室内送给了叶铁官,叶铁官收下。8、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底,后某甲为退回被仙桃市公安局扣押的5辆汽车找彭某帮忙,彭某通过胡某甲跟叶铁官打招呼,在叶的帮助下,公安局同意将车退给后某甲。后某甲的父亲交给彭某5万元,要彭某去感谢帮忙的人。彭某将5万元给胡某甲时,胡某甲让彭某招待其朋友花去其中2万元,下余3万元胡某甲收下。事后,胡某甲告诉彭某3万元送给了叶铁官。9、证人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后某乙和妻子赵某为帮儿子后某甲要回被仙桃市公安局扣押的5辆汽车,按照后某甲的交代,找后某甲的管教干部彭某帮忙,并交给彭某5万元,要彭某去找关系取车。过了几天,彭某告诉后某乙,可以去公安局取车了。随后,被公安局扣押的汽车被分两次退回。10、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后某乙的一致。11、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份,叶铁官找其,帮他的一个朋友办一个“鄂M×××××”的车牌号,其对他说办这个号要胡甲文局长同意。因胡局长没给其说,其就没办。过了几天,其、胡局长和叶铁官在电梯里面遇见了,叶局长又说这事,胡局长就说叫其去办,其就给交警支队车管所打了个电话,说好后,其就给叶局长打电话,叫他的朋友去办了,后来听说他的那个朋友叫操绪才。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0月11日,其帮操绪才去银行取了5万元。第二天,操绪才叫其开车带他到叶铁官家里,当时其把车停在路边,操绪才用报纸包了一叠钱给了叶铁官。后来走的时候,操绪才告诉其叶铁官买了车,他送了5万元钱给叶铁官。1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杨某乙为找仙桃市公安局要回被仙桃市公安局扣押的37.5万元,找同学程某帮忙。后程某为此事找叶铁官打招呼后,杨某乙从公安局取回扣押款。事后,杨某乙给了程某2万元,用于感谢帮忙的人。14、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杨某乙为找市公安局要回30多万元的扣押款,通过程某找叶铁官帮忙后,扣押款被退回。事后,杨某乙给程某2万元,要程某送给叶铁官表示感谢。程某在天诚酒店火凤凰KTV内将2万元送给了叶铁官,叶铁官收下。15、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初,肖某在经营仙桃市泰乐科技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为求得叶铁官在该公司与市公安局签订110GPS联网报警系统建设服务合同上给予关照,在上岛咖啡包房内送给叶3万元。1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黄某因打人被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后,黄某要操绪才帮助其办理所外执行,后来黄某被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事后操绪才告诉黄某为其跟公安局、派出所的领导打过招呼。17、书证(1)叶铁官干部履历表、户籍资料证明:叶铁官的主体身份;(2)蔡文侵犯著作权案中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湖北省非税收收入专用发票2份、银行取款凭单若干证明:叶铁官在接受李某请托后,在办理蔡文一案中,为蔡提供了帮助;(3)后某甲涉案车辆的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3份证明:叶在接受胡某甲的请托后,在后某甲发还扣押物品一案中为后某甲提供了帮助;(4)机动车档案资料1份证明:鄂M×××××的车牌号是操绪才的奔驰牌越野车所上的号牌;(5)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1份证明:车架号SVUC25N9B2700256的大众途观汽车系叶铁官所购买;(6)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证明:操绪才于2011年10月11日取款5万元;(7)领款条1张证明:杨某乙领回37.5万元;(8)湖北泰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仙桃市公安局110GPS联网报警服务合同证明:叶铁官在肖某取得市公安局与其公司签订110GPS联网报警服务合同中提供了帮助;(9)仙桃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叶铁官案件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叶铁官得知市纪委在对自己进行调查时,主动配合到市纪委办案地点,不仅主动交待了市纪委已掌握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待了市纪委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18、被告人叶铁官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0年2月,叶铁官在负责查办赵文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涉案人员蔡文在办理取保候审和减少退赃金额等方面给予关照。为了感谢叶铁官的关照,同年4月,蔡文通过李某在仙桃市流金岁月包房内送给叶现金60万元,叶收下后用于赌博挥霍。2011年12月,叶铁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仙桃籍商人杨某乙退回了被市公安局扣押的37.5万元案件退赃款。事后,为了感谢叶的帮助,杨通过个体老板程某在火凤凰KTV包房内,放了2万元现金在叶的皮包内。叶收下后,回到家中查看自己包内多了二扎每张都是一百元面额的现金,其用于个人日常挥霍。2010年10月,叶铁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涉案对象后某甲退回了被市公安局扣押车辆。事后,为了感谢叶的帮忙,后某甲家属通过仙桃市大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甲在胡的办公室送给叶3万元,叶收下后用于个人日常挥霍。2012年1月,肖某在经营仙桃市泰乐科技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为求得叶铁官在该公司与市公安局签订110联网报警系统服务合同上给予关照,在上岛咖啡包房内送给叶3万元,叶收下后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11年5月,叶铁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仙桃市张沟镇镇北村支部书记操绪才新买的奔驰车上了鄂M×××××汽车牌照。事后,为了感谢叶的帮忙,操绪才在仙桃市花源酒店送给叶2万元,叶收下后据为己有。2011年10月,操绪才为了感谢叶铁官的平常关照以及同叶搞好关系便于今后继续得到关照,在得知叶私人购买了一辆上海大众途观牌汽车后,以赞助的名义,在叶家楼下送给叶5万元现金,叶收下后据为己有。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铁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7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铁官在家中接受市纪委传唤时,既没有逃跑,也没有抗拒,主动配合相关组织到办案地点接受调查,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叶铁官主动退出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叶铁官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叶铁官收受李某60万元、操绪才7万元、程某2万元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叶铁官的多次供述均证明,其收受李某60万元,程某2万元,操绪才7万元并为他们提供了帮助,谋取了相关利益,且证人李某、程某、操绪才的证言亦能相互印证,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叶的行为构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其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铁官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二、对涉案赃款七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邹容审判员杨丽蓉人民陪审员周开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殷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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