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郑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3057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周振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委托代理人罗大美,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乐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