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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商初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盛琦、苏州太湖之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盛琦,苏州太湖之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100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负责人蔡东球,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渭东,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粉,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琦。委托代理人陈妍雯,南京联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太湖之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长沙岛6号法定代表人郑东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钟山明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招行苏州分行)与被告盛琦、苏州太湖之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之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乾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行苏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吴渭东、被告盛琦委托代理人陈妍雯、被告太湖之星公司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行苏州分行诉称:2006年12月21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盛琦向原告申请人民币196万元购房贷款,借款期限自2006年12月21日至2036年12月21日。被告太湖之星公司在上述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被告盛琦办理所购房屋房产抵押登记并交由原告保管之日前为被告盛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196万元。然被告盛琦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严重违约,且未取得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有权宣布上述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盛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太湖之星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两被告仍未予履行。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盛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85407.4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6141.98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27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2、被告盛琦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431元。3、被告太湖之星公司在《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盛琦辩称:对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及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目前在筹集资金争取今年10月份归还全部欠款。希望原告对律师费能够给予适当减免。被告太湖之星公司辩称:由于被告盛琦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证,致使延长了我公司的保证期间,加重了我公司的保证责任,请求法院判令我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中未约定主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用,仅在担保范围内约定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招商银行个人循环授信协议》中律师费用承担的约定与本案无关联。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1日,招行苏州分行(甲方)与盛琦(乙方)签订《招商银行个人循环授信协议》一份。约定:招行苏州分行向盛琦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96万元的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360个月,即从2006年12月21日起到2036年12月21日止;盛琦不能按期归还本协议项下所欠招行苏州分行的一切债务的情况下,招行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或垫付的律师费、诉讼费、旅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盛琦全数负担。同日,招行苏州分行(贷款人、抵押权人)与盛琦(借款人、抵押人)、太湖之星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盛琦从太湖之星公司处购买太湖之星三期388号房产,并以该房作抵押向招行苏州分行申请贷款;招行苏州分行向盛琦提供贷款196万元;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06年12月21日起至2036年12月21日止;执行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6.48%为基础下浮15%,即为年利率5.814%。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基准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借款人选择等额还款方式还本付息;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逾期贷款本金按日收罚息,对逾期利息按日收复息,逾期罚息率、逾期复息率为本合同载明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承诺按本合同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盛琦持抵押物之房地产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房地产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贷款人保管之日止。同日,招行苏州分行向盛琦发放了贷款196万元,后盛琦未能按约如期还款,符合累计或连续六个月未按约还款的情形。截至2015年4月27日,盛琦共结欠借款本金1485407.4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6141.98元。另查明:《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盛琦以从太湖之星公司处购买太湖之星三期388号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盛琦借款后至今尚未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再查明:招行苏州分行为向盛琦主张权利提起本次诉讼,聘请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为此支出律师费用为40431元。以上事实,由招行苏州分行提供的《招商银行个人循环授信协议》1份、《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1份、个人贷款借款借据1份、贷款基本信息1份、帐单列表1份、单向委托代理协议1份、律师费支付凭证1份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招商银行个人循环授信协议》、《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后,被告盛琦未能按约如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盛琦还款付息并承担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同时,被告太湖之星公司作为盛琦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原告有权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太湖之星公司辩解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及不应支出原告律师费主张,其观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盛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485407.44元,利息、罚息、复利6141.98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27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盛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损失40431元。三、被告苏州太湖之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盛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太湖之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盛琦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88元,减半收取92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王 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姝含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