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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中民一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铁丹与王秀芬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铁丹,王秀芬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中民一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铁丹,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芬,女,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左安林(系王秀芬丈夫),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李铁丹因与被上诉人王秀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14)辽河基民一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铁丹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铁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铁丹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铁丹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旭彪代理审判员  解春园代理审判员  吴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