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陶明光与罗敬雄、陈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明光,罗敬雄,陈丽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382号原告:陶明光,住贵州省黄平县。委托代理人:黄文成,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敬雄,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陈丽华,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陶明光诉被告罗敬雄、陈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陶明光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明光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明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由原告陶明光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佩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毕嘉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