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玉与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86号原告杨玉,个体经商户。委托代理人刘金波(特别授权),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长坂路146号。法定代表人XX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浩(特别授权),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述功,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与被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赵述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杨玉已交纳),由原告杨玉负担。审判员叶明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张玉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