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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星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盛超军与桂林市东方舟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超军,桂林市东方舟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星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盛超军。被执行人���桂林市东方舟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南城百货住宅楼1栋6-5.法定代表人东方舟。被执行人:东方舟,广西贺州人,在桂林市普陀路14号长城花园B1-2-2号。本院在执行盛超军申请执行桂林市东方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舟关于债权一案中,因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年星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胜审判员  蒋熙山审判员  张飞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康江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