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星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盛超军与桂林市东方舟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超军,桂林市东方舟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星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盛超军。被执行人���桂林市东方舟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南城百货住宅楼1栋6-5.法定代表人东方舟。被执行人:东方舟,广西贺州人,在桂林市普陀路14号长城花园B1-2-2号。本院在执行盛超军申请执行桂林市东方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舟关于债权一案中,因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年星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国胜审判员 蒋熙山审判员 张飞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康江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