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钮驰东、李青与李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驰东,李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156号原告:钮驰东。被告:李青。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代表人:方向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钮驰东诉被告李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钮驰东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钮驰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钮驰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钮驰东负担。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