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刘树芳、山东恒辉爆破拆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刘树芳,山东恒辉爆破拆迁有限公司,盖卫民,盖红果,山东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边云龙,王文花,东营市千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174号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责人:王鹏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泽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龙海,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树芳。被告:山东恒辉爆破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芳,经理。被告:盖卫民。被告:盖红果。委托代理人:盖卫民。被告:山东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卫民,经理。被告:边云龙。被告:王文花。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美杰,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千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边云龙,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彬礼,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刘树芳、山东恒辉爆破拆迁有限公司、盖卫民、盖红果、山东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边云龙、王文花、东营市千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53元,减半收取1292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君东代理审判员 刘天佳人民陪审员 刘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丹 来源: